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749號函及108年11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79261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第5條(附件4)規定略以:「(第1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第4項)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一、於現職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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