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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4-01-12 | 點閱數: 188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3日總處給字第1130000025號書函辦理。 二、 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經人事總處公開徵選,獲選承作本保險業務,辦理期間自112年4月1日0時起至114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茲因該公司為打造鮮明、年輕、有活力的品牌形象,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基人壽)」,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4日金管保壽字第1120432605號函復同意照辦在案。 三、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4-01-09 | 點閱數: 27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12-21 | 點閱數: 39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13日總處給字第11200030982號函辦理。 二、 查本方案經公開徵選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產險公司)承作,適用對象及投保項目等相關規定前經本府112年5月24日以府人給字第1120198168號函及同年9月21日府人給字第1120376126號函(諒達)知貴機關學校在案,先予敘明。 三、 本方案富邦產險公司原提供24小時電話投保服務,該公司基於非主要時段投保件數、人力評估與數位化發展等因素考...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12-21 | 點閱數: 59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465號書函辦理。 二、 為激勵公務人員自我期許,促使全體公務人員以各得獎者為典範榜樣,112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事蹟簡介電子檔業登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dgpa.gov.tw/)之培訓考用處-「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12-20 | 點閱數: 64
一、 依據本府112年12月15日府社婦民字第1120498151號函辦理。 二、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投票,為加強對新住民宣導,鼓勵踴躍投票,並提醒投票時應注意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我們都IN!得分篇」電視宣導影片字幕翻譯為新住民歸化為國人之6大原屬國母語,包括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及菲律賓語等,皆已上傳該會網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專區及新住民專區。 三、 請協助透過多元媒體加強宣導,上開電視宣...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12-13 | 點閱數: 39
一、為順應科技發展及數位學習趨勢,本學院特規劃「文官智 慧書庫」電子書櫃(https://www.nacs.gov.tw/首頁「主 題專區」及「終身學習」/「電子書櫃」項下),將文官共 通性所需知能,轉化為電子書,便捷各界運用,以豐富文 官素養。 二、「文官智慧書庫」電子書櫃現階段典藏「公文」及「英 文」二大類電子書,並結合文字、圖像及影音內容呈現, 適用於各項裝置及載體,滿足隨時學習及即時運用之需, 說明如次: (一)職場公文撰作寶典:為籌編「公文撰作解析」電子書, 特聘請資深公文講座林起潛編撰及錄製數位課程,以活 潑生動方式呈現,深入淺出詮釋「主題篇」、「實作篇」及「附錄篇」等重點內涵,俾...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12-13 | 點閱數: 21
一、 報名期間:112年12月19日上午9時至113年1月11日下午3時;繳費期限至113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 二、 筆試日期:113年2月24日(星期六)。 三、 筆試科目:中國文學史(僅筆試一科,免口試)。 四、 筆試考區:臺北考區-臺灣大學;臺中考區-臺中明德高中。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12-08 | 點閱數: 108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防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三、 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觀看完整文章